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黃紡
視同上訴人 莊玉清
謝勝曈
謝長旺
謝金鐘
謝金聰
謝振安
謝進元
謝青樺
謝朋村
黃陳秀桃
莊標
莊源坤
林貞雄
莊正育
莊豐霖
參 加 人 陳素眞
被上訴 人 張玉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2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黃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
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