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號
CYDV,107,訴,58,201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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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李岳泰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陳玟志 
      何陳錦鳳
      陳央錡 
      吳建憲 
      黃勝佳 
      林和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財 
被   告 陳黃金 
      陳林援 
      黃敬程 
      何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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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