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李岳泰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陳玟志
何陳錦鳳
陳央錡
吳建憲
黃勝佳
林和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財
被 告 陳黃金
陳林援
黃敬程
何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