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0號
CYDV,107,訴,350,2018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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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嘉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英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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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