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宋嘉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吳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9%,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列為第3項,其前1項即主文第2項,應更正增列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