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羅曼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和
被 告 江貴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38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