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3號
CYDV,107,補,32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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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凃仁懷
被   告 陳梓睿
      敖囷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以原
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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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