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12號
CYDV,107,補,312,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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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謝天福
      張重
      郭新發
      劉振財
      郭水源
      郭興
      郭文田
      劉振德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張財添
      張樹
      張永務
      張清吉
      郭東陽
      郭晏群
      張小忠
      郭永樹
      郭永山
      尤許蜜
      王陳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319元【以原告
起訴分割土地之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6902.73×3,500×2/60
=805,3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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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