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謝天福
張重
郭新發
劉振財
郭水源
郭興
郭文田
劉振德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張財添
張樹
張永務
張清吉
郭東陽
郭晏群
張小忠
郭永樹
郭永山
尤許蜜
王陳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319元【以原告
起訴分割土地之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6902.73×3,500×2/60
=805,31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