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賴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宏繽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000 元(以原
告起訴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買賣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