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王素足
被 告 陳豊隆
陳竹山
呂陳花枝
呂陳瓜
李呂玉女
呂玉雪
楊慶章
楊慶男
楊美娥
黃秋璧
陳南海
黃麗穎(即黃陳金英之繼承人)
黃麗曄(即黃陳金英之繼承人)
黃馨民(即黃陳金英之繼承人)
黃明生(即黃陳金英之繼承人)
黃奕文(即黃陳金英之繼承人)
蔡陳秋綿
楊益
楊呂守
楊詳林
楊詳得
楊惠澤
楊惠超
楊淑娜
楊詳世
楊清華
陳楊阿嬌
楊阿珠
楊阿雪
楊淑美
陳苡任
陳苡亦
陳彥全
楊銘豪
楊逸欣
楊孟佳
黃世福
黃淑芬
吳坤城
楊振龍
楊振茂
楊金英
楊金枝
楊德正
楊明官
莊楊素真
楊素琴
林隆樹
陳清河
林玉秀
林文生
陳振煌
陳麗慧
陳麗雲
陳麗媚
陳翠琴
陳俊璋
陳俊霖
陳瑞雲
許進瑞
陳巧珂
楊福全
楊福雄
楊榮利
周楊秀鳳
楊麗香
曾英哲
曾琇琳
曾英琪
曾英敏
曾琇華
楊李彩玉
楊曜全
楊昆竹
楊慈慧
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
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18分之5,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327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 元,有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400,72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
平方公尺×持分5/18=1,400,72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