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沈稚遊
被 告 鐘錫安
王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