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35號
CYDV,107,監宣,135,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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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許世貴
相 對 人 許賴富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編號2之「繼承人」欄中關於「賴俊郎」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慶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239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次按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故更正裁定 ,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 ,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及 79 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107年度監宣字第135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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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