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侯清世
相 對 人 侯沁潔
兼 代理人 侯欽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聲明(須記載相對人甲○○、乙○○應給付原告的具體金額)及其法律上依據,並依補正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程序其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定有明文。次 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其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及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乙○○扶養,然未表明其聲 明及法律上依據,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參照內 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6 年度嘉義縣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 已逾10年,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 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 權利之存續期間,參諸前揭規定,如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 ○、乙○○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未逾一百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程序費用1,000 元;如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 元者,應徵收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 元。茲依首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並依其補正後之 聲明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