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債 務 人 劉奮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八計算之違約
金,㈢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五九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一一八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
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
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上開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一一八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