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陳阿玲
陳楊秀足
楊寶英
陳宏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查報被繼承人張魁廣、杜米昌、甲○○○○○○○○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丁○○、戊○○、乙○○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所提起訴狀上有如主文所示須補正之應記載事項,爰定 期請原告補正之,以利特定本件起訴對象及合法送達訴訟文 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因原告起訴狀或所提證物 上,並未記載上開被告之具體年籍(如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 月日),而被告乙○○則經本院職權查無戶籍資料,故本院 礙難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到上開被告之正確身分資料。至 於姓名查詢部分,因同一姓名可能存在2 位以上之人,抑或 該當事人業已改名,致仍無法特定起訴對象,是仍請原告一 併查報之。另本院已職權調取新竹市○○段000 ○000 ○00 0 地號土地公務用謄本、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00○ 00號原始房屋稅籍紀錄表、證明書及契稅申報書等資料,原 告如認有必要,得聲請閱覽上開資料內容,併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