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 告 董竹郎即松柏土木包工業 住台北市○○○路○段四五0巷十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苗栗縣銅鑼 鄉公所簡覆表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