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慧雪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