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程序費用。又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惟查 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核定為2,575,973元(含應收帳款 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應徵為2,575,973元(含 應收帳款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應徵程序費用 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 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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