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經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
為2,575,973元(含應收帳款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
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須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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