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92號
CYDV,103,訴,692,2018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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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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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