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85號
MLDV,89,訴,185,20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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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元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貴
  送達代收人 尤榮福
  被   告 弘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庠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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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