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元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貴
送達代收人 尤榮福
被 告 弘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庠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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