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學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學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學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及5 月確定,並接續執 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14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訴字第10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