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楊志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嘉簡字第45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