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00號
CYDM,107,聲,900,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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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紀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紀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紀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0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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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