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