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30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凱鑫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易杉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 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307號
被 告 黃凱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凱鑫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上午11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彰化縣○○鄉○ 道0號高速公路北向206公里20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 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 安全距離,適賴易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B車)行駛於黃凱鑫前方,賴易杉因前方王志田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下車C車)減速剎車亦隨即剎 車,黃凱鑫反應不及,追撞賴易杉駕駛之B車,致B車再推撞 前方C車,B車受撞後安全氣囊啟動撞擊賴易杉胸部,賴易杉 因而受有胸痛及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賴易杉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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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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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黃凱鑫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賴易杉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3 │證人王志田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全部犯罪事實。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 │一)、(二)、初步分析│ │
│ │研判表、行車紀錄及車禍│ │
│ │照片光碟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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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證明告訴人因車禍受傷之事│
│ │斷證明書、仕進診所診斷│實。 │
│ │證明書各1份 │ │
├──┼───────────┼────────────┤
│ 6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全部犯罪事實。 │
│ │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 │
│ │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彰│ │
│ │化縣區0000000案)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呂雅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裕仁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