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286號
CYDM,107,交易,286,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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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6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6日19時4分許, 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友愛路內側車道由 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與自由路之交岔路口,於左轉進入自 由路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交通規則,而依當 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猶貿然左轉, 適有告訴人陳○○騎乘000-000重機車,沿友愛路慢車道由 南向北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遂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 人、車倒地,致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深部撕裂傷併股 四頭肌部分撕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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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