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8號
NTDV,107,訴,378,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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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被   告 黃順平即黃姿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凡豪
被   告 黃張粒即黃姿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 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5,068元,原告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3,9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8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 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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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