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江海、吳煌寅、吳得龍、吳江山、蕭麗君
、黃瀞慧、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
件,不服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1 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