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2號
NTDV,107,訴,112,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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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黃紹程
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被   告 黃進旺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追加准許。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 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連性,或 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 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 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 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 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同一解決紛 爭,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訴訟經濟者稱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原告之父、被告之弟黃進輝於 民國98年5 月間因病已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自無可能 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土地與被告達成贈與及移轉所有權 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另就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 房地與被告達成買賣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故 被告與黃進輝就附表所示房地之贈與、買賣債權、移轉所有 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爰先位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2,723,38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107 年4 月24日行調解 程序,再經同年5 月30日調解不成立後,原告即於本件訴訟 107 年7 月24日行第1 次準備程序前,於107 年7 月11日提 出到院之民事準備書狀追加以撤銷贈與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為請求權,為再備位聲明: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 、2 所示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核原告追加再備位聲明之聲明 與原訴先位聲明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土地部分相同,僅 訴訟標的與原訴並非同一,屬訴之追加,惟就原告追加部分



,因與原訴皆係基於黃進輝與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土 地有無贈與債權行為存在之同一紛爭而來,且與原訴之主要 爭點具有共通性,而可援用原請求之訴訟資料及證據,且原 告於本件訴訟之初即為上開訴之追加,應不甚礙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是本件原告為上開追加之訴,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
│ │ │(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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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 │3,132.52 │3分之1 │98年9月3日 │贈與 │
│ │(重測前:水頭段252-1地號) │ │ │ │ │
├──┼───────────────┼───────┼─────┼──────┼─────┤
│2 │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 │1,432.26 │全部 │98年9月3日 │贈與 │
│ │(重測前:水頭段252-3地號) │ │ │ │ │
├──┼───────────────┼───────┼─────┼──────┼─────┤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02 │2分之1 │98年10月7日 │買賣 │
├──┼───────────────┼───────┼─────┼──────┼─────┤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6.33 │2分之1 │98年10月7日 │買賣 │
├──┼───────────────┼───────┼─────┼──────┼─────┤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95.34 │2分之1 │98年10月7日 │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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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投縣○○鎮○○段000○號建物 │ │2分之1 │98年10月7日 │買賣 │
│ │(門牌號碼:南投縣埔里鎮北平街│ │ │ │ │
│ │6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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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