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欉振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進昇營造有限公司、陳淑眉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㈡請補繳相對人陳淑眉(住南投縣○○鎮○○路00巷00號) 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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