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抗 告 人 寶誠不動產開發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素貞抗 告 人 蕭寶鴻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徐佳賓、洪貞甄、古芳宜、徐淑芬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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