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06號
NTDV,107,司票,306,2018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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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寶誠不動產開發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貞
抗 告 人 蕭寶鴻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徐佳賓洪貞甄古芳宜、徐淑芬間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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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誠不動產開發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