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保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潘秋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
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潘秋春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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