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5號
NTDV,107,司拍,95,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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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保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潘秋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
     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潘秋春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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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