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4號
NTDV,107,司拍,84,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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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洪昌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泳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可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如
     未定清償期之債務,則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且
     債務人受催告後迄今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證據
     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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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水里鄉 │郡坑  │    │1039      │空│9520       │全部    │陳泳丞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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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