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洪昌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泳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可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如
未定清償期之債務,則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且
債務人受催告後迄今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證據
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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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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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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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郡坑 │ │1039 │空│9520 │全部 │陳泳丞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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