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2號
NTDV,107,司拍,8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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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羅李汝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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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