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51號
NTDV,107,司促,5251,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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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宛希即蔡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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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