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詩涵
債 務 人 林銘哲
債 務 人 楊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詩涵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銘哲與楊
智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598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詩涵自107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259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林銘哲與楊智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詩涵、林│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125,98│銘哲、楊智│月1日起 │ │二點一五 │
│ │8元 │慧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詩涵、林│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98│銘哲、楊智│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8元 │慧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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