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貞、林潮鎰、陳志源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潮鎰已 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 自非適法,另關於債務人林素貞、陳志源部分,查債務人林 素貞、陳志源戶籍均設於台中市○區○○○街00號19樓之1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亦 非適法,綜合上述,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