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捌萬零肆佰
貳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參仟零壹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佰伍拾壹
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伍仟零貳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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