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8號
NTDV,106,訴,238,2018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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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紀明岳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紀明東 
      紀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外人紀王妙係兩造之母親(下稱紀王妙),其 繼承人為配偶紀金標(業於民國105年9月21日逝世)、子女 即兩造及訴外人紀明哲紀淑貞、紀淑妍、紀淑郁紀淑馨 共9人。被告乙○○與紀王妙於103年7月1日簽訂信託契約( 下稱系爭信託契約),被告乙○○並於同年9月間持系爭信 託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於同年 月26日將紀王妙名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南投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94地號土地)以信託為原因辦 理移轉登記予被告乙○○,且約定信託期滿時,贈與以被告 乙○○為董事長之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下稱金豊 佛苑),嗣被告丙○○又以紀王妙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同地 段3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93地號土地)贈與被告丙○○, 於103年12月31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惟紀王妙至遲於98 年1月23日經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其罹患失 智症後持續性退化,並無法治癒回復,於103年1月間為中度 失智症,精神狀況已達「嚴重記憶喪失,只記得很熟的事物 ,無法記得新事物」、「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之狀態, 而屬無意識能力之人,無法如一般正常人般可表達自己意思 及對外正常處理一般事務之行為能力,更無法為有效簽訂契 約及辦理移轉登記之行為,且其連生活皆無法自理,自不可 能就系爭不動產為信託契約、贈與契約之行為,並為物權讓 與之處分,顯見上開信託契約及贈與契約,均係被告乙○○ 利用紀王妙之狀況,擅自冒用紀王妙之名義所偽造並蓋用紀 王妙之印鑑,紀王妙未曾、亦不能就系爭394地號土地與被 告乙○○為信託契約及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就系爭393地



號土地與被告丙○○為贈與契約及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是 上開信託契約、贈與契約、系爭394地號土地之物權移轉行 為及系爭393地號土地之物權移轉行為均屬無效。紀王妙已 於104年12月11日過世,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由其全體繼承 人繼承,原告為紀王妙之合法繼承人之一,得為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提起本訴,爰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 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乙○○應將系爭394地號土 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紀 王妙之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被告丙○○應將系爭393地號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紀王妙之全體繼承人所有, 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共有人全體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 ○○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於103年9月26日經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與共有人 全體。㈡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編號2之土地,於103年12 月31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土地返 還與共有人全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紀王妙及其配偶紀金標創業有成後,即思慮如何 回饋社會及弘揚藏傳佛法,讓藏傳佛教在臺灣紮根發展,為 此陸續買下埔里金豐山用以興建臺灣鄔金敏卓林寺外,更於 81年間設立金豊佛苑,將經營企業之部分收益,撥入金豊佛 苑,作為推廣宗教、武術與經營知識之用,渠等多次於公開 場合表示,要將紀王妙名下之土地(包括系爭394、393地號 土地)捐贈與金豊佛苑,此為紀王妙全體子女及周遭友人、 員工、看護所周知。嗣於94年間,紀王妙即曾交代金豊公司 之會計李麗芳找代書協助辦理名下土地贈與金豊佛苑之相關 事宜,惟因財務吃緊無法負擔高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而暫 時作罷,直至紀王妙紀金標晚年,為一了上開心願及兼顧 兩人之生活及醫療支出,紀王妙便決議簽訂系爭信託契約, 將其名下之土地(包括系爭394、393地號土地)信託予被告 乙○○,由被告乙○○按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以土地之租 金收益支應紀王妙紀金標之生活開銷,並在其過世後將土 地贈與金豊佛苑。惟因系爭393地號土地屬農牧用地,受農 業發展條例規定之限制,不能由金豊佛苑承受之,為此,紀 王妙遂將系爭393地號土地改贈與被告丙○○,希冀其可將 系爭393地號土地供金豊佛苑使用,以遂其長年以來回饋社 會及弘揚藏傳佛法之心願,並避免系爭393地號土地成為全 體子女之遺產而徒增紛爭。紀王妙並非無意識能力之人,系



爭信託契約及贈與之行為非但無違紀王妙長年之意願,更係 為避免其財產成為遺產造成無從全數捐贈予金豊佛苑之干擾 ,原告提出本件訴訟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紀王妙係兩造之母親,紀金標為兩造之父親,分別已於104 年12月11日、105年9月21日過世,繼承人即其子女紀明哲紀淑貞、丙○○、紀淑妍、紀淑郁紀淑馨、乙○○、甲○ ○。
㈡、系爭393地號土地,原為紀王妙所有,以103年10月17日贈與 契約為登記原因,於103年12月31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 所,移轉登記予被告丙○○所有;系爭贈與契約、土地移轉 登記申請書上有紀王妙之印文。
㈢、系爭394地號土地,原為紀王妙所有,以103年7月1日之系爭 信託契約為登記原因,而於103年9月26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 事務所,移轉登記予被告乙○○所有;系爭信託契約上、土 地移轉登記申請書上有紀王妙之印文。
㈣、紀王妙於95年12月19日至104年11月3日間,曾在臺中榮民總 醫院接受治療。依紀王妙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就醫之病歷記載 ,紀王妙於96年1月17日時,即已經醫師診斷為腦血管病變 疑似失智症,於97年10月9日,則診斷為疑似失智症,合併 精神行為症狀,於97年11月17日評估簡短智能測驗分述為13 分、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分數為1分、老人憂鬱量表分 數為9分,評估為輕度失智症,於98年4月13日經個案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分數為2分,評估為中度失智症,於98年5月13日 ,確診患有晚發型阿茲海默病之癡呆症,伴隨妄想,老年性 器質性精神病態,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診斷第六類,其後 於98年8月31日、10月26日、11月23日、99年1月18日、2月8 日、3月8日、5月3日、5月31日、7月26日、8月23日、9月20 日、11月15日、12月13日、100年1月10日、2月8日、3月14 日、4月26日、5月24日、6月21日、7月19日、8月16日、9月 13日、10月11日、11月7日、12月5日、101年1月3日、4月16 日、6月25日、7月23日、8月20日、9月17日、10月15日、11 月19日、12月10日、102年1月7日、2月4日、3月4日、4月15 日、4月29日、5月27日、6月24日、7月22日、8月19日、9月 16日、10月14日、11月11日、12月9日、103年1月13日、2月 10日、3月10日、4月7日、5月12日、6月9日、7月7日、8月4 日、9月1日、10月7日之病歷之診斷均為失智症(DEMENT IA ),CDR分數均為2分。103年1月13日曾再度進行評估,仍為 2分。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紀王妙就系爭393地號土地於103年10月17日與丙○○間贈與 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12月31日土地移轉之物權行為時 有無意識能力,能否為有效之意思表示,而與被告丙○○為 系爭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及移轉系爭393地號土地 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合意?
㈡、紀王妙就系爭393地號、394地號土地於103年7月1日與乙○ ○間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9月26日土地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時有無意識能力,能否為有效之意思表示,而與被 告乙○○為系爭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及移轉前開土 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合意?
㈢、就103年6月23日民間公證人郭俊麟紀王妙與乙○○之信託 契約公證前一、二日,紀王妙有無意識能力而可為公證之信 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 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 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亦有明定。未受禁治 產宣告之成年人,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 則上應屬有效,僅於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 ,方得謂為無效。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 能力;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 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故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 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 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主張行為人之意思表示係在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應由主張此事實之人負舉證責 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紀王妙與被告乙○○間於103 年7月1日,就系爭393地號、394地號2筆土地訂立信託契約 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9月26日所為系爭394地號土地所有權 移轉之物權行為;被告丙○○與紀王妙間就系爭393地號土 地於103年10月17日所為贈與契約及於103年12月31日辦理系 爭393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已為無意識能力之人, 紀王妙與被告間所為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有效之合意 存在,該信託契約、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土地移轉之物 權行為均屬無效,為被告否認,辯稱紀王妙雖有失智症,但



意識狀態清楚,於生前十數年即已表示要將其土地移轉給金 豊佛苑。紀王妙有於103年6月20日到彰化市戶政事務所辦理 印鑑證明,嗣因原本申請的印鑑證明數量不夠使用,所以於 103年9月4日上午,被告乙○○又帶紀王妙丁錦瑟、陳麗 玲、司機、李麗芳一起到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再次申請印鑑證 明,該次承辦人員也有親自向紀王妙確認上開事項。103年9 月26日當天下午由李雷傑持印鑑證明到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 信託移轉登記。嗣後李雷傑發現系爭393地號土地屬於農牧 用地,依法不得移轉登記給財團法人,因此只有移轉系爭39 4地號土地。後來被告乙○○與紀王妙溝通將系爭393地號贈 與給丙○○作為權宜之計,等到將來法令許可時,再將系爭 393地號土地移轉給金豊佛苑。系爭393地號土地現在是由佛 苑旗下的寺廟佛殿使用。至於如果紀王妙生前即將土地移轉 登記給金豊佛苑,所有孳息都由基金會取得,這樣無法保障 紀王妙紀金標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父母的心願是希望可以 在過世後將土地移轉給金豊佛苑等語,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說 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主張紀 王妙於103年7月1日、103年9月26日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理信 託契約、贈與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時已為無意 識能力之人之事實之原告,於被告未自認下,須就此項利己 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查: ⑴證人即兩造大哥紀明哲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 字第138號、105年度他字第1137號偽造文書案件證述:(檢 察事務官問:你是否是金豐佛苑董事?)本來是我,我不知 道為什麼後來被換掉,我以前聽我爸爸說,這個佛苑的董事 只能有3人是紀家的,董事也是我父親在安排,我父親很早 就生病了,基金會設在乙○○家裡,有請一個李麗芳小姐在 處理,後來我父親生病後資料都在乙○○那裡,董事怎麼樣 變化我也不知道,連董事有沒有開會決定我也不知道,我也 沒有去管這些。(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名下財產,除了本 件有信託給乙○○的部分之外,後來轉給這個基金會?)這 是事後才知,一開始要信託給乙○○的事我都不知道,然後 我要求要看這些信託契約,他也不給我看。(檢察事務官問 :所以你也不知道是哪幾筆土地信託在乙○○名下?)我知 道我媽媽的土地以後都要捐給佛苑,很早已前她就有講,我 也不知道那些土地出租之後多少錢,管理都是李麗芳在管, 她以前是金豐的員工,後來我爸爸有請她來兼做佛苑的事情 ,她實際上領誰的錢我不知道。(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你 媽媽名下有幾筆土地?)我沒有刻意注意,我也不知道信託



之後有沒有把全部土地登記給佛苑。(檢察事務官問:你知 道有2筆土地登記給丙○○?)不是很清楚,之前我爸爸有 在埔里買了幾筆土地,登記在我太太名下,因為她是自耕農 ,後來我太太過世後,我認為不適合由我小孩繼承,我跟佛 苑李麗芳講要繳遺產稅的事,李麗芳說乙○○要求要把這些 土地過戶到丙○○名下,他才願意繳遺產稅,但後來到底有 幾筆土地過戶給丙○○我就不清楚了。(檢察事務官問:你 知道你媽媽之前有說要把這些土地信託給你弟弟?)她沒有 講過。(檢察事務官問:有說要讓乙○○管理嗎?)我沒有 聽過,我只有聽過她說以後她死了要給佛苑。(檢察事務官 問:你媽媽在100年就已經老年痴呆?)她當時87歲,病症 都是慢慢來,所以越來越沒有辦法,記憶力越來越差。(檢 察事務官問:你媽媽103年狀況?)她那時候不太講話,我 也不記得她什麼時候中風的,那時候應該沒有辦法懂法律, 也不能討論深奧的問題。(檢察事務官問:你小弟跟家裡一 直都有糾紛?)我們家在日本有一間公司,我弟弟有背書導 致負債,所以他應該是想要拿一些錢來周轉。(檢察事務官 問:【提示萬眾聯合會計事務所協議書】之前你爸爸有說財 產要由你來管理?)這是指借貸1000萬元那部分而已,不是 指全部。(檢察事務官問:乙○○是否常在大陸?)是。( 檢察事務官問:丙○○是否也在國外經商?)她兩地跑,她 在大陸跟樹林都有公司。(檢察事務官問:為何你媽媽的錢 要給乙○○管?)不瞭解,我媽媽也從來沒說過,我爸媽的 錢誰在管理我都沒有插手過。(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信託 契約有無公證?)不知,事後我要跟乙○○要來看,他跟我 說這要保密不能看。…(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的印章是誰 在管?)應該是公司、李麗芳在管,但背後是誰在管就不知 道了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 5年11月7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兩造大姐紀淑貞於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5年度他字第1137號 偽造文書案件證述:(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名下有幾筆土 地?)不清楚,那時候有幾筆土地拿去抵押,我爸爸就說這 些讓我弟弟乙○○來處理,結果這些土地後來被信託登記在 我弟弟名下,在這之前兄弟姊妹有討論說我爸爸媽媽生活費 的問題,當時在乙○○家裡,過年時候,乙○○、我、丙○ ○、三妹的先生、紀淑郁,我大哥說要去打球不想過問,當 時討論有提到信託,不知道是誰提出的,我們也搞不懂什麼 是信託,就不了了之,也沒有說應該要把哪些土地信託給誰 ,當時我爸媽沒有參加。(檢察事務官問:後來你知道你媽 媽名下土地有被信託在乙○○名下?)我後來才知道。我不



知道是哪幾筆土地,我也不知道有幾筆土地登記給丙○○, 但我有聽說有幾筆土地沒有辦法登記給金豐佛苑所以就贈與 給丙○○,但我不知道哪幾筆,對這些事我都不清楚。(檢 察事務官問:你媽媽之前有跟你們說她的土地要給乙○○管 理?)我媽媽曾說那些土地有一些問題,所以說要給乙○○ 處理,但並沒有說以後所有土地所有問題都交給乙○○,這 些事情我都不知道,因為我也沒有常在那裡,至少我在的時 候我沒有聽媽這樣說過。(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你媽媽印 章放哪?)不知道。(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精神狀態在10 0年至103年的狀況?)我們回去時她會跟我們講幾句話,但 她有沒有辦法懂法律或比較深奧的問題我不清楚,因為我們 不會聊這麼深。(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小弟為了日本公司 的錢的事情跟乙○○不太合?)知道。我也不懂。(檢察事 務官問:妳知道你媽媽的信託契約有無辦公證?)後來有聽 說,但有沒有給我看我已經不記得了。(檢察事務官問:公 證時你媽媽有無去?)我聽特別看護說我媽媽有去,特別看 護會跟我們說最近發生什麼事。(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有 多少土地?)我不知道,因為遺產的事都是李麗芳在處理, 我們不在意,都沒有仔細瞭解。(檢察事務官問:有無補充 ?)沒有。…(檢察事務官問:你媽看護都是誰在給錢?) 應該是李麗芳在處理,我媽媽的存摺應該是李麗芳在處理等 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5年 度他字第1137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訊筆錄;彰化地方檢察署10 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卷第150頁),依上開2位證人所述內容 可徵紀王妙生前僅記憶力越來越差,不太講話,會與來看她 的子女說話,生前已表示要將所有的土地贈與金豊佛院。 ⑵證人即彰化戶政事務所人員莊琬婷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登記等事件106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法官問:提示原審卷第224、2 37頁印鑑證明。這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4日兩份印鑑證 明,你有無承辦?)我是承辦103年6月20日這份的印鑑證明 。(法官問:你承辦時,紀王妙本人有無到場?)有。(法 官問:你是否記得當時她的精神狀況?)這已經是參年前的 事情了,但是依照我們辦理印鑑證明的程序,我們都會確認 申請人的意識,問她來辦的目的是什麼,包含申請什麼案件 。(法官問:申請人的意識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會 問她的姓名,她要會會回答,而且如果有家屬帶來的話,會 詢問申請人帶來的家屬是什麼人,如果申請人沒有辦法表示 的話,我們就不會受理。(法官問:你們也會問辦印鑑證明 的目的?)會的,若是申請人無法回答,家屬跟申請人溝通



後,我們會再次詢問,若是申請人還是無法回答的話,我們 就不會受理。(法官問:詢問申請人姓名、申請目的等時, 是申請人要口頭回答或是以點頭、搖頭等方式?)也是可以 用點頭、搖頭的方式,但如果是點頭或搖頭的方式,我們會 再詢問其他問題,以辨識申請人的反應,例如詢問她是否要 申辦身分證等問題。(法官問:你是否記得紀王妙在103年6 月20日申請印鑑證明時之意識狀況為何?)我不記得了。( 法官問:你是否每件申請印鑑證明都是依照你剛剛所述的程 序來辨、辦理?)沒錯。(法官問:紀王妙第一次申請印鑑 證明是在什麼時候?)第一次辦登記時是在民國99年10月1 日,今日我有帶三次紀王妙申請印鑑證明之資料,我只有承 辦103年6月20日這次。(法官問:其他兩次的承辦人員?) 他們都已經退休了。(法官問:戶政事務所承辦印鑑證明的 程序是否都是如你所說的程序?)是的。…(被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問:你在今日到院證述之前,是否認識紀王妙 ?)不認識。(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看你庭 呈之相關資料內容,是否可以看出紀王妙當日由何人陪同辦 理?)我只能依照我今日帶來的資料陳述,我承辦的那次是 由陳麗玲、李麗芳二位陪同辦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 理人問:從你的紀錄裡面,這二人跟紀王妙是什麼關係?) 在當天我們會去詢問陪同的人與紀王妙的關係,但是我們不 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我們會請見證人自己寫下姓名、身份 證統一編號。(法官問:什麼情形會有見證人?)申請人不 會簽名,所以由見證人見證指印是申請人的指印。(被上訴 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證述會詢問申請人申辦的目的, 是否可以從書面文件上看出有詢問?)看不出來,書面資料 不會記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依規定不會記 載?)對,我們都是當下確認。(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 人問:你對信託有無概念、是否了解信託?)大概知道信託 的意思。(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民眾申請印 鑑證明的目的是信託的話,你會不會進一步確認信託的內容 ?)申請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我們會詢問申請人之使用目的 ,我們會依據申請人的回應,就繕打在上面,這是現在的規 定,但是本件申請時還沒有打用途繕打在申請書上面,所以 本件就沒有記載,因為我沒有碰過以辦理信託為目的,大部 分都是辦理以繼承、不動產過戶或是不限定用途的比較多, 我們的系統是在103年2、3月才開始新系統,但這是在試辦 階段也不一定有記載,所以本件才會在申請目的那邊點一點 而已,沒有繕打,因為那個時候正好在試辦階段而已。(被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在辦這個的時候,她有



無進入戶政事務所的櫃臺或是在戶政事務所的外面而已?) 我不記得了,但是有些民眾無法下車的話,我們會到車旁辦 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證述,如果這 個申請人無法溝通的話,你會先請家屬溝通?)是的,但是 這種情形我們會問三次以上,如果家屬幫忙的話,也是要申 請人自己講出來才算。(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本 件在承辦過程中,陳麗玲或是李麗芳有無告訴你紀王妙已經 罹患失智症?)我不記得了,應該是沒有,如果有的話,我 們是不會受理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 證述也可以用反問的方式,只要申請人點頭或搖頭就可以辦 理?)如果我們問的問題,申請人沒有辦法用口頭回答,例 如漸凍人或是臥床的人,申請人也是可以點頭或搖頭回答, 但是我們會詢問很久,因為我們要確認申請人是有意識的, 以確定這個案件可以受理的,但並非申請人親自到櫃台,我 們就一定受理,我們一定會確認申請人的狀況是可以辦理的 ,我們才會受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庭呈紀王妙 照片,法官問:你是否記得這個人?)我沒有印象。(被上 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是否在有生病的情形下,只要申 請人能理解有能力點頭、搖頭,是否你就同意讓申請人申請 印鑑?)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是七 歲的小孩、國小一年級也會陳述他的姓名及目的,若這樣也 可以辦理,這是不是有風險?)我們會一定確定申請人的意 識及辨別能力是可以的,但這跟未成年人是不可以相提並論 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當天的實際精 神狀況你是否有印象?)沒有。(法官問:請敘述你會問她 什麼問題?)會詢問她姓名、跟她來的人是誰,以及一些基 本資料及她來辦理什麼事情、她要來做什麼用途。(被上訴 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如何回答,你是否記得?) 我不記得。…(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如果申請人可 以說話,你會不會讓申請人以點頭、搖頭的方式來回答?) 不會。(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證述你會用反 問的方式,所謂的反問是否以不正確的問題詢問?)是的等 語(本院卷第384至391頁)。是依證人莊琬婷前開證述內容 紀王妙本人確有於103年6月20日及103年9月4日親自到彰化 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移轉不動產所需之印鑑證明,證人莊琬婷 確有確認紀王妙之意識狀態達到可以申辦之程度後受理並核 發印鑑證明。至於紀王妙於103年9月4日申請5份印鑑證明之 目的亦在辦理同批土地之移轉,與6月20日申請3份之時間相 距不到3月,戶政人員受理之過程與證人莊琬婷所述過程相 同,故紀王妙於103年6月20日及9月4日申請印鑑證明時,有



相當之意識狀態,當非全無意思能力乙節,尚堪認定。至原 告雖稱證人莊琬婷為承辦之戶政人員,本身因行政疏失責任 之考量,且係在場陪同人員刻意隱滿紀王妙當時之精神狀態 已屬中度失智症,已無法明確回應證人之相關提問,應係陪 同之人員在旁幫忙回答,證人莊琬婷提供之紀王妙於99年10 月1日至彰化戶政事務所申請之印鑑登記申請書影本及所為 證述,不足採信等語,核屬原告主觀之臆測,殊難憑採。 ⑶證人即照顧紀王妙之護士丁錦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6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106年8月21日 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證述:(法官問:你從何時開始擔任紀王 妙之看護?)我是紀王妙的特別護士,在2002年時紀金標住 院,我照顧紀金標,因為當時紀王妙紀金標住在一起,我 主要是照顧紀金標,我照顧紀金標一起到他105年9月21日往 生為止。(法官問:你在照顧紀金標的期間,紀王妙的意識 如何,是否能夠理解別人說的話、是否能與別人溝通或完整 表達自己的意思?)可以,其實是到她往生的前幾個月需要 別人照顧,人的退化是漸進的,在她往生前半年她的活動力 比較差,有時候她可以坐輪椅下床,但她可以講話、可以溝 通,大部分意識都是清楚的,一直到她往生的前二天,我問 她我是誰,她還會叫我丁小姐。(法官問:紀王妙到往生之 前,是否能夠理解,例如處理房地產、財產等事情?)我沒 有辦法分辨,因為到她往生前之前半年,她的行動力比較不 好,在這之前她可以表達她的意識,紀王妙在104年12月11 日往生。(法官問:紀王妙在死亡前一年,是否能夠完整的 表達、理解別人所講的事情?)應該都可以,那時候跟她溝 通、講話都沒有問題。(法官問:你照顧她們的時間都是白 天?)是的,是早上八點到下午六點。(法官問:紀王妙在 往生前一年以前,她是否能夠理解社會上發生什麼事情、社 會新聞等?)她本來就對這些不關心。(法官問:你有遇到 過她的子女來談過不動產的處理?)其實在更多年前,確定 的時間我不知道,從我照顧紀金標紀王妙開始,尤其是紀 金標跟紀王妙我說過不下十幾次,說他們往生之後要把財產 捐獻給佛菩薩,是要捐給金豊佛苑,我也曾經跟他說捐給佛 苑的話,孩子怎麼辦,他就說一頭牛不能剝兩層皮,要分給 他們的,早就分了。(法官問:這有關捐贈的事情,是由哪 個孩子處理?)是由乙○○處理,因為紀金標紀王妙把土 地的事情委託乙○○去處理。(法官問:你特別護士的費用 是由誰支付?)是由紀王妙的戶頭支付,這個月初要結上個 月,我就會把請款單拿給會計李麗芳,她就會拿請款單給董 事長紀金標簽名,之後會填銀行的請款單,因為他們老人家



的印章是自己保管的,之後紀王妙拿印章來蓋,才去匯款的 。(法官問:你是否知道紀王妙有跟乙○○簽信託契約委託 處理捐贈給金豊佛苑?)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並不是每天 都有上班,如果我沒有上班,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法官 問: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4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 明,你有沒有去?)我記得我有去一次,正確時間我不記得 了,應該是九月那次。(法官問: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 4日時,紀王妙的意識狀況如何?)還不錯。(法官問:可 以分辨為何要去申請印鑑證明?)有,可以分辨,而且我們 去申請印鑑時,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詢問。(法官問:戶政事 務所的人問什麼問題,是否還記得?)有問她什麼名字、有 幾個小孩、小孩的姓名,還有詢問為何要申請印鑑證明,紀 王妙回答說我的土地要捐給基金會,基金會指的就是金豊佛 苑。(法官問:這是指你去的那次?)是的,如果我沒有去 我就不知道。…(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即本件被告訴 訟代理人林開福律師,以下同】問:證人是否知道被證一信 託契約書這件事情?)我知道,我有看到她們簽,是乙○○ 的太太跟李麗芳拿來給紀王妙簽的,我當場有看到,簽的時 候,陳麗玲有跟紀王妙解釋內容,我不知道當時是不是用信 託二字,但是有跟她說辦印鑑、土地要捐給佛苑,請紀王妙 簽名、蓋章,我剛才以為法官問的是紀王妙有沒有簽授權乙 ○○去辦理信託的事情,所以我才會回答說不清楚。(上訴 人乙○○訴訟代理人問:被證一的信託契約書,紀王妙在蓋 章、按指紋時,現場有哪些人?)有外勞,但是外勞是廚房 忙不會過來的,現場有紀金標紀王妙李麗芳(即會計) 、陳麗玲(即乙○○的太太)還有我在場。(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問:紀金標是不是知道這件事?)知道。(上訴 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還記得整個蓋章、按指紋的經過 嗎?)紀王妙不識字,所以不太會簽名,只有我知道她的印 章放在房間的什麼地方,所以紀王妙就請我拿她的印章過來 ,我們協助她蓋章。(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 有同意蓋章?)有,她有同意。(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問:請提示原審卷一第92、93頁原告提出之原證12信託契約 書【法官准予提示】這份契約書你有無印象?)我記得有蓋 過兩次章,第一次是陳麗玲、李麗芳拿來的,第二次是李麗 芳拿來的,我有問為何要蓋第二次,因為有一份是因為上面 沒有寫年限,因為這土地是要等老人家往來後捐給佛苑,所 以要押上日期,因為怕國稅局稅捐的問題,所以拿來又蓋一 次。(法官問:第二次是否就是103年7月1日這一份?)我 忘記了。(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第二次蓋章



的經過為何?)第二次也是李麗芳拿來的,也是有跟紀金標紀王妙兩個老人家講因為上一次那一份沒有期限,所以要 再蓋一次。(法官問:這第二次也是你去拿印章?)是的, 是紀王妙叫我拿印章來,我們協助她蓋的。(法官問:她有 同意你們來協助她蓋?)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 人問:紀王妙有人照顧她?)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 代理人【即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以下同】問:從你照顧時 ,紀王妙需要去醫院看診?)需要,看心臟病,我會陪同紀 金標、紀王妙一起去醫院。(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 :紀王妙在97年10月9日由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為失智症, 你是否知道?)時間已久,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時間診斷出 來的,但會去看醫生,因為有時候有睡眠障礙去看精神科。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這精神科的治療是否每月 持續治療,你有跟診聽醫生怎麼治?)她們並非每次都有去 ,有時是我代拿藥,看診時,我會跟在旁邊聽醫生的診斷。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知道精神科會做所 謂的醫學上的檢查去檢查精神狀況?)知道。(被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問:醫生是否會把診斷結果告訴你?)不會 ,只會寫在病歷上。(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 這樣的話,你怎麼幫忙照顧?)長期看診並非旁邊一定要有 人照顧。(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看心臟科 是否拿慢性處方箋?)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問:剛剛證述你會幫紀王妙拿處方箋,是心臟科還是精神科 ?)是心臟科,精神科有一段時間也有慢性處方箋。(被上 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103年1月臺中榮民總醫院已經判 斷檢查紀王妙是中度失智,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有時候 病歷這樣寫,不會明確告訴我,所以我不清楚。(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證述你的薪水由李麗芳去請示紀 金標發前給你,李麗芳是不是屬於乙○○的員工?)對。(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金標過世後,你是否受雇 於乙○○?)我目前在金豊佛苑上班,董事長是乙○○。(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金豊佛苑擔任什麼工作 ?)因為我長期跟在紀金標的身邊,金豊佛苑是紀金標創立 的,他的理念我很清楚,我在那邊沒有什麼特別的職稱,我 固定到埔里的金豐山巡視,基金會也有辦一些活動,我有領 薪水。(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這與你原來的護理 專業工作是否有相關?)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 人問:你在紀家時,是否都是李麗芳在管理財產、印章?) 不是,印章是老人家自己保管的,例如說每月的家用、看病 ,我們申請一張的請款單,跟我剛才領薪水的模式一樣。(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紀王妙有事情要解決, 例如生病等,你會找誰幫忙?)找大姊紀淑貞,譬如說住院 ,或是家裡有什麼事,我第一個就是找紀淑貞處理。(被上 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陳麗玲、李麗芳拿著契約書到家 裡時,你有無通知其他兄弟姊妹到場?)沒有。(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才證述更多年時,老人家提過要 捐贈給佛苑,你是否記是哪一年?)我照顧的時間,他們都 一直這樣講。(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有告 訴過你,她要捐哪幾筆土地?)她沒有明確的說,但是她知 道金豐公司的那一筆土地是她的,要捐給佛苑。(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問:金豐公司的坐落基地上面有金豐公司 在營業,要如何捐給佛苑?)我不知道。(被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問:你提到陳麗玲、李麗芳第一次拿契約書來, 現場你有全程在場?)是,是陳麗玲向紀王妙解釋,解釋多 久時間,我忘記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是有 無逐條解釋?)應該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 :解釋內容,你有無印象?)媽媽金豐這塊土地要捐給基金 會有些手續要辦,要請她在這邊蓋章、蓋手印,媽媽說好, 因為時間已久,我只記得大概。(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 人問:第二次契約拿來時,是李麗芳?)是的,李麗芳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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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