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陳哲堂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複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被 告 陳顯卿 陳顯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駿縢 黃呈利律師被 告 陳冠霖 陳孟廷 張陳朕 陳茂根 陳柏修 陳謙 陳美育 林翠琴 陳憲正 陳雅殿 陳秀苓 陳茗秀 陳張彩薇 陳錫三 陳美枝 許昭男 許東明 許笑 劉許秀芳 許秀鳳 許秀鑾 許秀筆 蔡銀欵 許仲斌 許孟修 許悅寧 許恩緁即許翠芬 林山地 林佰初 林美能 林美昌 陳林牡丹 沈林抙 林盈君即許林銀 吳林蓮昭 謝文秋 謝覲奇 謝覲聰 謝貴伍 林木鏗 林景堯 林訓 林秀琴 林秀筆 林美香 賴林秀霞 (遷出國外) 黃寶能 黃耀宗 黃寶珍 黃玉梅 黃玉香 邱樹枝 邱文健 邱文智 邱靜華 邱靜霞 陳水波 陳聰文 陳盆 陳素雲 陳素美 陳怡嘉即陳數株即陳素珠 陳士元 陳仕達 陳美智 陳士芳 陳振栗 陳勝英 陳秋霞 陳赴暟 陳柏勛 陳芷翎 陳姳亘追加被告 陳紹秤追加被告 陳城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共有人許昭男、許笑及劉許秀芬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其繼承人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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