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5號
NTDM,107,附民,115,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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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李碧嬌
被   告 張永武

法定代理人 張生興
      孫秀蘭
被   告 邱淑婷

法定代理人 邱惠雯
      曾育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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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