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文順
被 告 吳文海
吳家君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0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595
號再議駁回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偵字第1580、158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關於交付審判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聲請須委任 律師提出,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 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程序始稱合法」。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 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7號法律問題研討 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吳文順告訴被告吳文海、吳家君 侵占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 6 月27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580、1581號為不起訴處分,聲 請人不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7 年7 月30 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 1595號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案號處分書在 卷可查。嗣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 判,然狀末之具狀人欄僅由聲請人以電腦繕打列印之「陳情 人 吳文順」,卻未有任何委任律師之簽名或蓋印,復未見聲 請人提出律師具名之委任狀,足認本件聲請理由狀係以聲請 人名義所為,並非委任律師代理提出,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 判理由狀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本 件交付審判聲請,顯與上開規定所定之程序要件不符,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命
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