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71號
NTDM,107,審附民,71,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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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許惠雅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琦琦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46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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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