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63號
NTDM,107,審易,263,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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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勁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
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勁豪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 國105 年10月12日12時14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利用 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連線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Facebook社群網站(俗稱臉書)之個人臉書頁面,張貼告 訴人王瀅惠之照片,並佐以接續刊登:「幹你娘機拜,你娘 死破麻,真的是臭機八,你是乞丐嗎? 」等文字辱罵告訴人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 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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