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吉安發蘭(原名林天採)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訴訟代理人 蔡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8月30日107年度東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