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閣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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