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238號
TNEV,107,南簡補,238,201809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閣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1/1頁


參考資料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