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691號
TNEV,107,南簡,691,201809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691號
原   告 林筱蓉(原名林良芩)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許雅綺
      農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