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4號
原 告 姜華容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良義
高偉勝
蘇柏菖
王福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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