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朵即王仲斌之繼
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3萬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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