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176號
TNEV,107,南簡,1176,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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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76號
原   告 曹易靜即林易靜
被   告 曹翠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 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76號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該 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107年8月29日送達 送達代收人茆致中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13樓之6,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在卷可參, 則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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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